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

誠信經營規範

中華民國111416日訂定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

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本法人)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依據財團法人法及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等相關法令,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業務範圍

依本法人捐助章程第三條規定:本院之主要業務為國內、外之經濟研究、科技研究及其相關事務之研究,必要時得協助政府執行相關業務。

本法人應本於捐助章程所定設立宗旨目的,積極辦理業務。

第三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法人之董事、院長、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以下併稱所屬人員),於從事組織及營運相關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第四條:利益之態樣

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及應酬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承諾與執行

本法人應蒐集與本法人相關之政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以下併稱法令),併同本法人捐助章程與其他所有內部規章(以下簡稱內規),編製成冊;修正時亦同。

本法人所屬人員,應定期了解相關法令與本法人內規之規定及其修正或廢止之內容。

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業務活動中確實執行。

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定期向所屬人員宣導誠信經營規範,並定期導讀經濟部研編之「誠信經營這堂課」這本書。

第六條:誠信經營業務活動

本法人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本法人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商譽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宜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業務往來交易。

第七條:防範措施

本法人所屬人員就不誠信行為應為下列防範措施:

一、禁止行賄及收賄

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業務往來交易對象、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二、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盡量避免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如無法避免,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藉以謀取業務利益或交易優勢。

三、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為變相行賄。

四、禁止不合理之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不合理之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業務關係或影響業務交易行為。

五、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須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本法人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利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八條:專責組織

本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誠信經營小組,負責誠信經營規範之制定、推動、宣導及教育訓練,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九條:利益迴避

本法人之董事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本法人利益之虞時,於該議案之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有不當相互支援。

第十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法人應就收入、支出、薪資、財產管理、行政管理及其他重要事項,訂定透明之作業程序;本法人所屬人員應依作業程序辦理。

本院應定期檢討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確保制度之設計執行持續有效。

本法人內稽人員應定期查核制度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第十一條:檢舉、懲戒與申訴

本法人誠信經營小組負責受理檢舉及調查事宜。

本法人提供正當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本法人所屬人員如違反誠信行為,應依相關法令或依本法人管理規章之相關規定處理。

被檢舉人若不服懲戒內容,應於接獲處分通知或知悉相關措施之日起,30日內向誠信經營小組提出申訴。誠信經營小組應依相關法令依本法人管理規章之相關規定處理。

本法人檢舉暨申訴管道:

檢舉專線:02-2567-9631

檢舉信箱:assistant@tedr.org.tw

第十二條: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